建造價[2008]9號 關於發布二OO八年建築安裝等工程結算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二OO八年建築安裝等工程結算辦法的通知
建造價[2008]9號
各市(行署)建設局 、財政局 ,省直各委 、辦 、廳(局) ,各設計 、施工 、建設單位 ,監理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哈爾濱鐵路局 ,中直駐省單位 ,省軍區 、駐軍 :
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對2008年全省建築安裝等工程的結算工作 ,特作如下規定 :
一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
1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數量僅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 ,工程結算的工程數量按發 、承包雙方認可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
(1)工程量清單有誤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 ,屬於合同約定幅度(±10%)以內的 ,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 ;屬於合同約定幅度(±10%)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
(2)工程量清單漏項 、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 ,其綜合單價及相應措施費由承包人提出 ,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
2 、施工中出現施工圖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發 、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綜合單價 。其綜合單價及相應措施費由承包人提出 ,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二 、定額計價的工程(合同價款方式采用可調價格的工程)
1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單價與35.05元/工日人工單價差 ,合同有約定的執行合同 ;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裝飾 :52.53元/工日)進行調整 。
2 、材料價格與省預算定額(估價表)的材料價格差 ,合同有約定的執行合同 ;合同沒有約定的可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格進行調整 。
三 、合同價款方式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單價 、固定總價)的 ,其人工(省發布的人工單價減35.05元/工日) 、材料漲落超過合同基準期價格10%(漲落幅度合同有約定的 ,執行合同約定)的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 。
根據建築材料市場實際情況 ,尤其鋼材 、水泥其材料價格超過合同基準期價格10%的超出部分 ,發 、承包雙方協商應對其超過部分予以調整 。
四 、現行的土建 、安裝 、市政 、園林綠化 、修繕工程定額日工資標準為35.05~45元/工日 ;裝飾工程定額日工資標準為35.05~70元/工日 。取費基礎為35.05元/工日 。
五 、檢驗試驗費是指按規範要求對建築材料(具有出廠合格證) 、構件和建築物進行的一般** 、檢查所發生的費用 。一般情況檢驗試驗費應包括在材料費中 ,如發包人供應材料 ,其發生的檢驗試驗費由發包人支付 。
六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工程定額測定費 、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工程排汙費 、生育保險費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未經核定的不得計取 。
以上各項規費在投標報價時按以下標準執行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0.11% 、工程定額測定費0.1% 、養老保險費2.99% 、失業保險費0.19% 、醫療保險費0.4% 、工傷保險費0.22% 、住房公積金0.43% 、工程排汙費0.06% 、生育保險費0.13% 、計費基礎均為稅前工程造價—**生產措施費—規費 。
七 、**生產措施費 ,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生產措施費使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問題解釋(第1號)的規定執行 。其中 、垂直防護架 、垂直封閉 、水平防護架由各市(行署)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根據市場材料價格測算確定標準發布實施 。
工程項目未申請**檢查現場評價 、未經費用標準核定的 ,不得計算**生產措施費 。
八 、冰雪(燈)工程的取費按市政工程標準執行 。
九 、各類工程的單位工程費用計算程序按照附表規定執行 。
十 、發 、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 ,應明確合同價款的方式 ,即固定價格(固定單價 、固定總價) 、可調價格 。
1 、采用固定價格確定的合同價款 ,在投標報價或簽訂合同時 ,承包人應**考慮風險因素增加的風險費用 。風險範圍以外的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
2 、采用可調價格確定的合同價款 ,在合同中應明確可調價格調整因素所包含的內容 。
十一 、招標工程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違背招 、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 、造價 、質量 、**等方麵的實質性內容 。簽訂合同時 ,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
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 , 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 ,應以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
十二 、工程價款的調整及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1 、**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製度 ;
2 、**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 、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
3 、補充協議 、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 、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
4 、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
十三 、工程價款結算的其他具體規定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細則》執行 。
十四 、各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費 、**生產措施費費用標準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標準不一致的 ,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作為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依據 。
十五 、對沒有工程承包資質而承包工程的單位 ,除按有關法律 、法規進行處罰外 ,其工程價款結算不得計算企業管理費 、利潤 、規費及稅金 。
十六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已經結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補 。
十七 、各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本規定的原則基礎上 ,製定相應的工程結算補充規定 ,並將工程結算補充規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下發 。
十八 、本文件由省建設行政工程造價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1 、定額計價的單位工程費用計算程序
序號 |
費用名稱 |
計 算 式 |
備 注 |
(一) |
定額項目費 |
按預(概)算定額計算的項目基價之和 |
|
(A) |
其中 :人工費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單價(35.05元/工日) |
|
(二) |
一般措施費 |
(A)×費率 |
|
(三) |
企業管理費 |
(A)×費率 |
|
(四) |
利潤 |
(A)×利潤率 |
|
(五) |
其他 |
(1)+(2)+(3)+(4)+(5)+(6)+(7) |
|
(1) |
人工費價差 |
人工費調整價格(省發布)與本定額人工費標準35.05元/工日的(±)差價 |
采用固定價格時可以計算工程風險費(定額項目費×費率) |
(2) |
材料價差 |
材料實際價格(或信息價格 、價差係數)與省定額中材料價格的(±)差價 |
|
(3) |
機械費價差 |
機械費調整價格(省發布)與省定額中機械費的(±)差價 |
|
(4) |
材料購置費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預算或報價中不含此材料費時可以計算 |
(5) |
預留金 |
[(一)+(二)+(三)+(四)]×費率或金額 |
工程結算時按實際調整 |
(6) |
總承包服務 (管理)費 |
分包**工程的(定額項目費+ 一般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費率或材料購置費×費率 |
工程分包或業主自行采購材料時可以計算 |
(7) |
零星工作費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
(六) |
**生產措施費 |
(8)+(9)+(10)+(11)+(12)+(13)+(14) |
垂直防護架 、垂直封閉防護 、水平防護架具體標準由各市(行署)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規定測算發布實施 工程結算時,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檢查 、動態評價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的費用費率計算 |
(8) |
環境保護費 文明施工費 |
[(一)+(二)+(三)+(四)+(五)]×費率 |
|
(9) |
**施工費 |
[(一)+(二)+(三)+(四)+(五)]×費率 |
|
(10) |
臨時設施費 |
[(一)+(二)+(三)+(四)+(五)]×費率 |
|
(11) |
防護用品等費用 |
[(一)+(二)+(三)+(四)+(五)]×費率 |
|
(12) |
垂直防護架 |
實際搭設麵積×規定標準 |
|
(13) |
垂直封閉防護 |
實際搭設麵積×規定標準 |
|
(14) |
水平防護架 |
水平投影麵積×規定標準 |
|
(七) |
規費 |
(15)+(16)+(17)+(18)+(19)+(20)+(21) |
|
(15) |
危險作業意 外傷害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16) |
工程定額測定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17) |
社會保險費 |
①+②+③ |
|
① |
養老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② |
失業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③ |
醫療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18) |
工傷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19) |
住房公積金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20) |
工程排汙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21) |
生育保險費 |
[(一)+(二)+(三)+(四)+(五)]×核定標準 |
|
(八) |
稅金 |
[(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
或3.35% 、3.22%(哈爾濱市區內為3.44%) |
(九) |
單位工程費用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
2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單位工程費用計算程序
序號 |
費用名稱 |
計 算 式 |
備 注 |
(一) |
分部分項工程費 |
Σ(分部分項工程量×相應綜合單價) |
|
(A) |
其中 :人工費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單價(35.05 元/工日) |
|
(二) |
措施費 |
(1)+(2) |
|
(1) |
定額措施費 |
Σ(工程量×相應綜合單價) |
|
(B) |
其中 :人工費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單價(35.05 元/工日) |
|
(2) |
一般措施費 |
[(A)+(B)]×費率 |
|
(三) |
其他 |
(3)+(4)+(5)+(6) |
|
(3) |
材料購置費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報價中不含此材料費時可以計算 |
(4) |
預留金 |
[(一)+(二)]×費率或金額 |
工程結算時按實際調整 |
(5) |
總承包服務 (管理)費 |
分包**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費率或材料購置費×費率 |
工程分包或業主自行采購材料時可以計算 |
(6) |
零星工作費 |
Σ(工程量×相應綜合單價) |
|
(四) |
**生產措施費 |
(7)+(8)+(9)+(10)+(11)+(12)+(13) |
垂直防護架 、垂直封閉防護 、水平防護架具體標準由各市(行署)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規定測算發布實施 工程結算時,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檢查 、動態評價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的費用費率計算 |
(7) |
環境保護費 文明施工費 |
[(一)+(二)+(三)]×費率 |
|
(8) |
**施工費 |
[(一)+(二)+(三)]×費率 |
|
(9) |
臨時設施費 |
[(一)+(二)+(三)]×費率 |
|
(10) |
防護用品等費用 |
[(一)+(二)+(三)]×費率 |
|
(11) |
垂直防護架 |
實際搭設麵積×規定標準 |
|
(12) |
垂直封閉防護 |
實際搭設麵積×規定標準 |
|
(13) |
水平防護架 |
水平投影麵積×規定標準 |
|
(五) |
規費 |
(14)+(15)+(16)+(17)+(18)+(19)+(20) |
|
(14) |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15) |
工程定額測定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16) |
社會保險費 |
①+②+③ |
|
① |
養老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② |
失業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③ |
醫療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17) |
工傷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18) |
住房公積金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19) |
工程排汙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20) |
生育保險費 |
[(一)+(二)+(三)]×核定標準 |
|
(六) |
稅金 |
[(一)+(二)+(三)+(四)+(五)]×3.41% |
3.35% 、3.22% (哈爾濱市區內為3.44%) |
(七) |
單位工程費用 |
(一)+(二)+(三)+(四)+(五)+(六) |
|
3 、分部分項工程 、定額措施 、零星工作項目的綜合單介計算程序
序號 |
費用名稱 |
計 算 式 |
備 注 |
(1) |
人工費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單價 |
35.05元/工日為計費基礎 |
(2) |
材料費 |
Σ(材料消耗量×材料單價) |
|
(3) |
機械費 |
Σ(機械消耗量×台班單價) |
|
(4) |
企業管理費 |
(1)×費率 |
|
(5) |
利潤 |
(1)×利潤率 |
|
(6) |
工程風險費 |
[(1)+(2)+(3)]×費率 |
自行確定費率 |
(7) |
綜合單價 |
(1)+(2)+(3)+(4)+(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