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發[2008]9號 關於頒發黑龍江省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黑龍江省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建發[2008]9號
各市(行署)建設局(建委) 、財政局 ,省直有關委 、辦 、廳(局) ,各建設 、施工單位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中直駐省單位 ,省軍區 、駐軍 :
現將《黑龍江省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黑龍江省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辦法
**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範工程計價行為 ,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防止拖欠工程價款 、拖欠農民工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管理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 ,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 ,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含仿古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 、管道 、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 、路燈、燃氣 、熱力 、園林 、環衛 、汙水處理 、垃圾處理 、防洪 、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 、管道 、設備安裝工程 。
本辦法所稱竣工結算書 ,是指一個單位或單項建築安裝工程完工並經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驗收點交後 ,由承包人提出 ,經發包人審核簽認的 、以表達該項工程造價為主要內容 ,並作為結算工程價款依據的經濟文件 。
第四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 ,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 ,有完整的工程技術 、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工程竣工結算書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
第五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 ,應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工程價款 、工期 、質量標準等) 。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
各市(行署)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
第七條 上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下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情況監督檢查及工作指導 ,及時糾正監督檢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 、違規行為 。
第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編審單位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執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並對其執業活動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
第九條 工程完工後 ,承包人應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編製工程竣工結算書 。
第十條 發包人應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書 。
第十一條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隻能核對一次 。發包人不得對已核對或已委托一工程造價谘詢企業核對的竣工結算再次核對 。
除法律 、法規和**有關規定外 ,**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對已經結算完畢的工程竣工結算再行審查 。
第十二條 竣工結算書編製及審核依據 :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
(二)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 、合同價款調整內容 ;
(三)工程竣工資料 ;
(四)雙方確認的工程數量 ;
(五)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
(六)雙方確認的現場索賠 、簽證事項及價款 ;
(七)招 、投標文件 ;
(八)**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及計價辦法 ;
(九)其他依據 。
第十三條 工程完工後 ,發 、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與現場簽證等事項 ,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十四條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發包人應填寫《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見附件) ,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
第十五條 辦理竣工結算書備案應提供如下材料(電子文檔) :
(一)《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 ;
(二)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 、中標通知書 ;
(三)已備案的施工合同 、補充協議 ;
(四)竣工結算書以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 ;
(五)經發包人 、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核準)表 ;
(六)發包人與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谘詢合同(委托審核竣工結算的工程)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的資質證書複印件 。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提供材料齊全 、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 ,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對備案材料不齊全 、需要補充的 ,應在備案時一次性告知發包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不告知的 ,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視為已辦理備案 。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對備案材料進行檢查 :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 ,應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強製性標準 ;
(二)竣工結算書的編製及審核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
(三)竣工結算書應由承包人的造價員(造價工程師)或委托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編製 ,並應由具有審核能力的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審核 ;
(四)竣工結算書應有發 、承包人單位蓋章 。委托審核竣工結算的工程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 、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造價員 、造價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
第十八條 發包人向工程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 ,應提交《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 。
第十九條 發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四條 、第五條 ,沒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的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不予辦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監督檢查時 ,發現發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 ,按以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
(一)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 ,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應責令其改正 。
(二)對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的 ,應責令其改正 ,同時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十一條的 ,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
第二十二條 對本辦法規定第十七條 ,經檢查發現問題的 ,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的不良記錄,是確定停止其執業行為的重要依據 。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由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對發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對材料不齊全 、不符合形式要求 ,不一次告知發包人需補充的全部內容 ;
(二)對符合規定的材料 ,提出不符合規定意見的 ;
(三)利用職務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對應當製止和查處的違法 、違規行為不製止 、不查處 ,造成嚴重後果的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附件 :
建築工程竣工結算書備案登記表
竣結備( ) 第( )號
發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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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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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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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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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價(萬元) |
小寫 : 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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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價(萬元) |
小寫 : 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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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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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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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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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程造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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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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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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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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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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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發包人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承包人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價谘詢企業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
經手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 :一式四份 。發包人 、承包人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一份 。